《企業主要負責人如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講解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具體職責和隱患概念,依據安全生產法及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強調了企業主要負責人需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文件闡述了隱患的定義,即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這些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窒息、高處墜落等各類事故。同時,通過中榮鋁粉爆炸事故案例詳細分析了因廠房設計不合理、工藝路線過密、電器設備不防爆等原因導致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涉案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均受到了法律制裁。該文件還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具體情形和入罪門檻。此外,文件對化工企業隱患排查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說明,指出化工企業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排查隱患并治理,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覆蓋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業主要負責人如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適用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需要了解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職責,掌握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要求和方法,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預防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也適用于其他存在類似安全隱患的企業,幫助其完善安全管理機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