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講解了為響應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精神,公司結合自身“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和實際安全生產狀況而制定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該辦法明確了領導帶班下井的考核辦法,強調礦山企業應當每月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考核,并且詳細規定了考核范圍、次數以及上報流程,要求分公司每月21日將帶班次數上報至公司安全部和企管部進行獎罰考核。此外,文件還列出了具體的考核內容與處理方式,包括未按規定次數完成帶班作業、不認真履行職責、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并設立了獎勵機制以鼓勵合規行為,如給予下井帶班領導每班次30元補助費。同時,該辦法重視監督檢查工作,指出總公司和分公司需要監督各級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確保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工人有權舉報未按要求帶班的行為,查實后將給予獎勵。
《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適用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特別是那些實施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企業。它主要針對企業內的各級領導,包括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人員,旨在規范這些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與義務,通過明確的獎懲機制確保領導能夠切實履行帶班下井的任務,提高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這一辦法對于保障員工的生命健康權益,維護礦山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