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礦長違規處罰細則》講解了煤礦安全生產中礦長職責的具體要求以及違反這些職責的相應處罰。該細則描述了十個方面的具體規定,涵蓋了從組織職工培訓教育到保證井下機電設備正常運轉等多個方面。細則指出,礦長需要組織全礦職工每月進行12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并做好日常記錄,未執行則罰款50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采掘生產計劃,完不成計劃將被罰款400元;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并落實整改措施,否則將面臨200元罰款。細則還強調,礦長需檢查督促各崗位責任制和原始記錄的落實情況,未能盡責將分別被罰款100元和50元。對于現場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礦長應隨時抽查,發現管理不到位應及時查處,不作為將被罰款100元。此外,礦長有責任確保電工及時安裝維修井下機電設備,若因未督促導致影響生產的,將被罰款200元。通風系統的管理和運輸系統的調度也被列為重要職責,礦長必須按技術要求保證通風設施完好及運輸環節正常運轉,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況都將受到嚴厲處罰,金額分別為200元和500元。最后,礦長還需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隱患下發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實,未按規定執行將被罰款200元。
《煤礦安全生產礦長違規處罰細則》適用于煤礦行業中的礦長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此文件為煤礦企業提供了明確的管理標準和違規成本,有助于提升礦長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感和執行力。通過具體的經濟處罰措施,促使礦長更加嚴格地履行自身職責,確保煤礦生產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能達到安全標準。這不僅保障了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也維護了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該細則特別適合用于指導礦長如何更好地承擔起安全管理責任,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從而推動整個煤礦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