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規定》講解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范流程,旨在落實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該規定明確了各類煤礦包括地面生產系統及附屬場所發生的事故,并依據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對于事故的分級標準進行了詳細描述,如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文中還強調了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統計并上報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的費用支出、善后處理費用以及財產損失價值等,并且對不同等級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機構進行了明確,例如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此外,該規定還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要求事故現場相關人員立即向煤礦負責人報告,而煤礦負責人需在1小時內報告給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應在2小時內完成逐級上報,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傳達。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規定》適用于所有涉及煤炭生產的各類煤礦企業及其地面生產系統和附屬場所。無論是省屬以下還是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均應遵循此規定進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工作。該規定的應用范圍涵蓋了從礦井內部到相關地面設施在內的全部生產環節,為這些企業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安全管理能力,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