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領發考勤管理辦法》講解了礦燈在煤礦企業中的規范化管理流程,確保礦燈的安全使用與有效監督。該辦法分為總則、領用發放、收燈制度、考勤制度和附則五個章節。總則部分闡述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旨在規范礦燈的領用發放并加強管理。領用發放部分規定每班以交班時間半點前為界作為發放時間,并明確五不發原則:礦燈不明亮不發、零件不齊不發、不對號不發、沒有礦燈牌不發。收燈制度中強調每班以交班時間為界,半點響后為收燈時間,同時執行三不收原則:零件不齊不收、不對號不收、損壞不收。考勤制度要求各燈口每班嚴格考核礦燈情況并記錄,隊長需監督考勤情況,且收燈超過兩小時仍有未升井者應立即通知公司調度室。附則部分明確了辦法的執行時間和解釋權歸屬。
《礦燈領發考勤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涉及礦燈使用的煤礦企業,特別是類似鑫銅公司的生產型企業。此辦法不僅有助于提高礦燈管理的規范性,還能保障下井作業人員的安全。它為相關管理人員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包括燈房工作的隊長、領用礦燈的工人等,確保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循,從而提升整體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