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礦長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等,將安全工作與生產工作同時規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表彰,確保安全生產持續發展。該文件描述了礦長應把安全生產放在各項工作首要位置,親自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研究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它提到礦長要制定發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監人員,并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文中強調組織編制實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措施計劃,提取使用安全技術費用,向職代會報告安全工作。此外,建立職工安全培訓制度,完善培訓機構,提高全員安全意識也是礦長的職責。文件還指出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持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予獎勵。規定礦長要按規定組織并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查出的問題,保證安全生產環境良好。最后,明確礦長要組織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實施,組織救災演習,在事故發生時成立搶救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在事后組織調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對于違反上級勞動安全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命令等,礦長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煤礦企業的礦長以及相關管理人員。這有助于他們明確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職責,從而更好地履行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的任務。從大型國有煤礦到小型私營煤礦企業,所有涉及煤礦開采作業的企業都應遵循這一責任制內容,以確保在日常運營中能夠始終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