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帶班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帶班領導在井下作業期間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強調其對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負責性。該文件指出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并不得擅自空班或缺班,且班中不得擅離職守,違反者將依據“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進行責任追究。文中描述了帶班領導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及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制止違規行為并處置安全隱患。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帶班領導應果斷決策,立即組織停產撤人。文件還提到若發生工傷事故或險肇事故,帶班領導必須立即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嚴禁盲目指揮施救。此外,帶班領導負責督促車間、班組召開班前班后會,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操作宣傳教育,以及監督各班班組作業簽證制度執行情況,車間主任值班情況,安全員、測風工班中檢查工作情況,同時對當班民爆物品的審批、使用、臨時儲存、清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安全使用。最后,帶班領導需認真填寫值班記錄,月底交由安全副經理存檔,對于當班發現不能整改的問題要填寫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落實。
《井下帶班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等各類地下礦井開采企業。這些企業的帶班領導需要根據此責任制來規范自身行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規定,確保井下作業的安全性。該制度不僅為帶班領導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也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