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的領用、發放、考勤制度》講解了礦燈管理的一系列規定,以確保其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每盞礦燈都有編號,并固定給特定人員使用,領取時需憑燈牌或臨時牌及單位領導簽字的借條。新增用燈人員須提前提交申請才能獲得礦燈。發放礦燈時,要求燈蓋、燈鎖完好無損,且具備完整的零部件,包括10小時以上的發電能量和不低于1米長度的燈線。對于存在電解液漏液、燈頭鎖或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松動以及燈線破裂接觸不良等問題的礦燈禁止使用。收回礦燈時要檢查燈鎖、燈頭、燈線和玻璃部件是否損壞,確認燈箱有無漏液,電液濃度是否適宜,并核查放電情況。因公損壞的礦燈需要由單位領導、安全科和調度室證實后補發,同時對未按時交回礦燈的情況進行追查并匯報。此外,還需做好礦燈考勤記錄和各種記錄填寫工作。交接班過程中,燈房值班人員必須根據礦燈考勤核實礦燈數量,若出現差錯,則由相應的交班或接班者負責。
《礦燈的領用、發放、考勤制度》適用于煤礦及其他涉及地下作業場所的企業單位。這些企業在日常運營中依賴礦燈保障員工的安全照明需求,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礦燈管理制度。本制度有助于確保每位使用礦燈的員工都能得到安全可靠的照明設備,減少因礦燈故障引發的安全隱患,提高作業效率。同時,該制度還適用于礦燈管理人員,如燈房值班人員,幫助他們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職責,保證礦燈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