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講解了礦燈管理與維護的具體要求,以及對于不同部件損壞或丟失時的賠償標準。該制度強調加強礦燈管理以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提高礦燈使用效率,并倡導人人愛護礦燈。文中明確了多種情況下礦燈及其配件損壞或丟失后的賠償金額,例如損壞礦燈電池盒需賠款10元;損壞燈頭、燈頭圈、燈頭玻璃和燈頭線分別需要賠償4元、1元、1元和1元;若礦燈牌丟失則同樣賠償10元;當整個礦燈丟失時,賠償金額高達60元;損壞充電指示器也需要賠償10元。此外,還規定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制度,如因未盡職責導致礦燈損壞或丟失,將由個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礦燈使用的礦山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無論是地下礦山還是露天礦山,只要存在礦燈使用需求的地方,此制度均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指導。它不僅為礦山管理層提供了明確的管理依據,也提醒每位員工重視設備保護,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從而保障礦井作業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同時,該制度對負責礦燈保管與發放的工作人員也有著直接的約束力,促使他們更加嚴謹地履行自身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