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滅火一般規定》講解了礦井在防火措施、設施設置和管理方面的要求。該規定強調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確保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文中指出礦井應設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并可與防塵系統共用,要求水源總控閥門設于進風巷,各主要地點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維護。同時,明確規定煤礦井下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種類和數量需按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進行保證,每季度檢查消防系統的完好性,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文中還禁止攜帶易燃物品下井,嚴禁井下吸煙及使用汽油、煤油等危險品,要求對可燃物如浮煤、電纜皮等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對于封閉火區滅火,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制定專項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發生火災后建立火區管理臺賬,記錄詳細信息。每月要分析礦井防火系統,優化通風設施位置以減少漏風量,加強現有防滅火系統的管理,確保其正常發揮作用。嚴格控制井下電焊、氧焊等明火作業,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作業時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批,作業后專人留守觀察至少1小時,確保無異常情況。此外,強調井下使用阻燃皮帶,硐室及其回風道采用不燃性支護材料。
《礦井防滅火一般規定》適用于煤礦行業領域,尤其是從事煤炭開采的企業和相關管理人員。它為這些企業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幫助他們建立健全的防火制度,確保井上、下的防火安全。無論是從硬件設施如消防水池、消防管路的建設到軟件管理如人員行為規范、定期檢查等方面都給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有助于防范火災風險,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此規定同樣適用于參與煤礦建設和運營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上述各項規定,確保礦井防火工作的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