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講解了煤礦企業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國家及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的一系列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考核與獎懲措施。該制度明確了礦級領導包括礦長及其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和技術的副礦長等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規定了具體的帶班次數要求,并強調當班領導因故不能下井時應合理調配確保每班都有領導帶班。對于未按規定執行帶班任務的行為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如罰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特別是對弄虛作假者將加重處罰。同時,為鼓勵礦級領導積極履行職責,提出了通過提高福利待遇來推動輪流入井帶班制度的實施,確保礦級領導與工人同下井、同升井。此外,還規定了事故發生時的責任追究機制,以及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比,根據履職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適用于各類煤礦生產企業,特別是那些需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企業。這一制度旨在確保煤礦企業的礦級領導能夠深入一線,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保障井下作業的安全性。它不僅適用于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的各級管理人員,也適用于負責監督和評估這些管理人員工作表現的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對礦級領導的嚴格管理和激勵措施,促進整個煤礦行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