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礦壓科副科長在礦壓觀測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該文件明確了礦壓科副科長需協助科長開展分工范圍內的礦壓觀測工作,并對這些工作負責。礦壓科副科長必須掌握相關業務和安全專業知識,依法培訓并取得安全許可證。崗位責任制包括積極配合科長確保礦壓觀測等管理工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要求,按分工完成相應工作,及時制訂礦壓觀測與防沖監測設計,編制下發采掘工程防沖通知書,匯總分析礦壓觀測數據,進行隱患排查及防沖計劃編制,查崗微震監測人員和井下礦壓監測人員,在科長不在時承擔科長職責,提出改進建議并完成臨時性工作,嚴格履行公司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責任追究部分規定了對于違章指揮、忽視工人違章、不處理事故隱患、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的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煤礦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報告、偽造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的行為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于設計中出現技術或決策失誤、未解決問題、未完成工作、未完成臨時任務以及決策失誤造成傷害或損失的情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礦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中的礦壓科副科長及其相關人員。該文件為煤礦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確保礦壓科副科長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提高礦壓觀測工作的安全性與合規性。通過明確規定副科長在礦壓觀測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內容和責任追究機制,有助于增強員工的責任感,保障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保護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