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設備器材使用標準管理制度辦法》講解了礦用設備和電器類器材入井前必須經過電氣防爆檢查員的嚴格檢查,獲得“防爆合格證”后才能入井。對于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范圍內的設備,還需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以及安全性能。同時,該制度強調所有礦用器材必須具備“檢驗合格證”,否則禁止入井使用。針對非防爆型或非本質安全型電器器材,除特殊情況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外,嚴禁下井使用。此外,礦井需建立嚴格的設備器材井口檢驗制度,確保只有符合規定的設備和器材才能入井。文件還提到礦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遵循煤礦設備管理辦法,各礦應列出器材管理明細和職責,建立健全器材臺帳,并由有資質檢測部門定期檢查校驗器材,簽發“檢驗合格者”。特別指出,帶有電源電壓的儀器、儀表及攝影、照相器材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且在瓦斯超限時嚴禁使用。最后,記錄本配置及填寫標準部分詳細規定了檢修記錄、交接班記錄等記錄本及記錄盒的制作要求,明確了記錄填寫的具體規范,如字體、筆色、書寫工整度、真實性、完整性等,確保記錄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標準管理制度辦法》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礦山企業。它為礦山企業提供了一套全面而系統的礦用設備器材使用標準和管理制度,涵蓋了從設備入井前的檢查到日常使用和維護的全過程,確保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適用于煤礦中負責設備管理、機電、運輸、采掘、通風、安全、地質測量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包括設備操作員、維修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通過遵循這些規定,可以有效提高礦用設備器材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礦生產過程的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