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煤礦經營副礦長在礦用物資和設備采購過程中的主要職責及相應責任追究機制。該文件詳細闡述了經營副礦長需要掌握礦用物資、設備的管理要求,熟悉維簡費和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規定,并確保采購的物資證件齊全、質量合格且供應及時。文中強調經營副礦長應在分工范圍內積極配合礦長工作,嚴格執行相關規程和技術規范,監督安全費用的合理使用,協調科室之間的合作,確保不影響現場生產需求。同時,文件明確了對經營副礦長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處分、降級直至開除等紀律處分,以及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追究。具體違規行為涵蓋了違章指揮、忽視工人違章作業、不采取措施應對事故隱患、拒絕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等情況。此外,文件還指出如果因經營副礦長的原因導致安全費用提取不足或挪用,或采購物資不符合規定要求,將承擔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對于分管科室未能協調工作影響安全生產,以及決策失誤造成傷害或損失的情形,經營副礦長同樣需負相應責任。
《經營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的經營副礦長及其相關人員。該文件為煤礦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幫助經營副礦長更好地履行其在礦用物資和設備采購過程中的職責,確保物資的質量和供應,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它不僅適用于日常管理和決策制定,也適用于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助于提高煤礦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安全隱患,確保煤礦生產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