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科科長助理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基建科科長助理在施工安全方面所需承擔的具體職責和技術領導責任。該文件明確了助理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科長進行技術領導工作,并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描述了助理在制定年度及季節性施工計劃時要確定指導性的安全技術方案,在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或特殊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嚴格審查是否具備安全技術措施并提出決定性意見。還強調了助理需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安全性負責,編制或審定相應操作規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以及參加特大、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從技術角度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時,《基建科科長助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描述了責任追究機制,包括因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等行為給予警告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設計、規程、措施編制時出現的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助理需承擔重要責任;若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則負直接責任;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同樣負直接責任,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科科長助理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建筑施工行業的基建部門,特別是擔任基建科科長助理這一職位的相關人員。它為助理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界定,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領導職責,保障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該文件也適用于監督和評估基建科科長助理的工作表現,幫助構建更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于其他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崗位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