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講解了礦井運輸平巷以蓄電池式電機車為主要運輸工具的管理措施。由于歷史原因,該礦存在井巷斷面較小、運輸線路坡度大、安全距離不足等問題,加上司機操作不規范導致運輸事故頻發。為保障運輸安全,規定對機車速度進行了嚴格限制,運送人員、煤、矸時的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時速度不得超過1.8m/s,車場調車時速度不得超過0.8m/s,5噸機車運行速度同樣不得超過2m/s。針對超速行為,規定明確了相應的罰款措施,每次罰款100元。此外,單次列車下道超過一部礦車視為責任事故。車場調車需檢查車輛的安全距離和警沖標位置,未檢查造成其他軌道車輛移動的,跟車員和司機各罰200元。車場禁止異軌牽引,違者每次罰款200元。針對信號聯絡距離遠的問題,8T和5T蓄電池式電機車分別限掛35個和25個礦車(不含人車、材料車),超掛每部罰款100元。所有相關人員必須配備并確保口哨有效使用,否則每次罰款100元。最后,規定強調了車場作業時的安全要求,禁止閑雜人員進入,并要求行車時非行人側嚴禁站人。
《機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規定》適用于礦井運輸平巷內的機車運行管理工作,特別是以蓄電池式電機車為主要運輸工具的煤礦企業。該規定旨在規范機車司機及跟車員的操作行為,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適用于從事井下運輸作業的所有員工,包括但不限于機車司機、跟車員等一線工作人員。通過明確具體的運行速度限制、調車操作要求以及處罰措施,確保在復雜地質條件下的運輸安全,提升整體安全生產水平。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負責監督和管理礦井運輸工作的管理人員,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