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班下井舉報制度》講解了為加強社會監督、增強全員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而設立的舉報獎勵機制。該制度描述了舉報人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企業安全管理科進行舉報,并詳細列出了舉報內容及獎勵標準。對于舉報屬實的情況,安監科將給予最先實名舉報人100至300元的獎勵,特別是針對“三違”行為、管理人員未入井帶班、隱瞞生產設備事故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等情形。文件還規定了舉報方式包括書信、電話、傳真或走訪,并強調舉報事項需客觀真實。安監科在受理舉報后需及時核查處理,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復雜情況不超過60個工作日。多人舉報同一事項時,只獎勵最先舉報者且不重復計獎,聯名舉報可平均分配獎金。獎勵資金來源于公司財務處的安全獎勵基金,具體數額由安監科評定并報礦長審批。同時,制度明確公司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確保舉報人能夠得到適當的反饋。
《帶班下井舉報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帶班下井作業的企業,尤其是礦業領域中的生產型企業。它不僅適用于企業內部員工,也面向任何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社會公眾。此制度旨在鼓勵全員參與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通過設立明確的獎勵機制激發社會各界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關注和監督,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