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浸場爆破材料領退規定》講解了堆浸場爆破材料在管理和操作流程上的嚴格規范。該規定明確了對爆破物品管理需遵照執行國家及公司相關條例,強調領取爆炸材料時必須經過安全辦公室負責人和后勤股的審批簽字,并且要求爆破工持有效的審批表到炸藥庫領取當班用的爆破材料,同時要當場檢查所領取物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與計劃一致。規定指出爆破物品必須分開運送,嚴禁混裝,以確保安全。文件還強調爆破工必須嚴格管理所領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遺失、轉借或挪作他用,更不得銷毀、扔棄或藏匿,一旦發現遺失應及時報告。此外,對于當班未使用的剩余爆破材料,規定要求及時繳退入庫并做好記錄。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需要核對炸藥和雷管的數量,確保從審批、領取、使用到繳退各環節的數量相一致。
《堆浸場爆破材料領退規定》適用于從事堆浸場爆破作業的企業和單位,尤其是那些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企業。這包括但不限于礦山開采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等,這些企業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中的各項要求,以確保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