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副隊長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職責和任務。該文件描述了副隊長需要在隊長領導下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各級領導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監督,并負責安全綜合管理工作。它強調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重要性,要求副隊長對礦井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文件還提到組織或參與安全會議,協助礦長做好安全管理決策,并及時傳達匯報安全監察工作。此外,明確了副隊長在安全經費使用、重大技改工程項目、事故應急預案等方面審查的責任,以及對重大隱患場所的管理與監控工作。文中指出副隊長要組織各類安全活動,深入現場查處違章作業,對嚴重違規行為有權停止作業。文件也強調了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職工安全培訓,提升自身安全監察水平,并組織礦井安全評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最后,說明了副隊長在事故搶救、調查處理中的職責,以及支持群眾安全工作,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副隊長(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及其他非煤礦山企業中擔任副隊長(安全)職務的管理人員。這類人員需熟悉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安全管理知識,能夠有效監督和指導礦井內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該制度對于保障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維護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適用于所有涉及礦山開采及相關安全管理工作的企業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