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礦長(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講解了副礦長在職業健康危害防治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任務。該制度明確了副礦長需協助礦長開展職業健康危害防治,承擔具體領導責任,確保職業健康安全。副礦長要參與定期與不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隱患。同時,副礦長負責組織并審批職業健康危害防治技術方案,落實各項防治制度和技術措施,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此外,副礦長還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組織機構,提升防治人員的業務素質,并提出預防職業病的具體措施,督促其落實。為確保全員了解職業健康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副礦長還負責組織制定修訂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實施全礦的職業危害防治培訓計劃。
《副礦長(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以及其他存在類似職業健康風險的企業。該責任制主要面向企業的管理層,尤其是副礦長或具有同等職責的管理人員。它為這些管理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幫助他們有效地履行職業健康危害防治的責任。通過該責任制,相關人員可以更好地理解自身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角色,確保企業內部的職業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