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發放工職責與處罰條例》講解了儀器發放工的職責及其相關的處罰措施。該條例描述了在組長的具體領導下,儀器發放工負責每班儀器收發工作的情況。條例強調堅守工作崗位的重要性,明確指出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規定擅離職守將被罰款200元。對于便攜式報警儀,要求每班使用前必須用1%的標準氣樣進行報警點校正,并且在發放前要檢查儀器,確保其合格無問題,發現問題需及時交給維護工維修,否則將對發放不合格儀器者處以200元罰款。條例還提到,儀器發放工需要負責清理儀器外部煤塵以及檢查交回儀器的完好性,同時承擔儀器充放電的工作,若未履行此職責將被罰款100元。此外,認真做好收發記錄是儀器發放工的責任之一,包括檢查每日收發的儀器有無損壞及落實責任者,未能及時做好記錄同樣面臨200元罰款。
《儀器發放工職責與處罰條例》適用于煤礦等具有危險氣體監測需求的行業領域內的儀器發放崗位人員。這些人員直接負責便攜式報警儀等關鍵安全監測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確保這些設備始終處于最佳工作狀態,從而保障作業環境的安全。該條例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違規后果,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控無死角,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