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儀表維修工崗位責任制》講解了儀器、儀表維修工在分管副部長領導下,負責瓦斯檢測儀和便攜式報警儀的修理、發放與保管工作。該文件強調維修工應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熟悉所維修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結構以提升維修質量,并確保這些設備做到專人專用且收發及時正確。對于發放出去的瓦斯檢測儀需達到一準、二亮、三不漏的標準,而便攜式報警儀則要求準確穩定、充電及時、使用可靠。文件還指出必須按規定建立設備及維修臺賬,對不同狀態的儀器分類建賬并填寫相應信息。同時規定定期對瓦斯檢測儀、便攜報警儀等進行檢修調試、充氣校驗并記錄,且在檢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儀器電路參數。報廢儀器需經領導同意,瓦斯檢測儀和便攜式報警儀須定期校正,每十天至少一次。此外,按照規定將相關設備送往礦用安全儀器計量檢定中心鑒定并獲得合格證后才可在井下使用。文件強調要認真記錄每次維修校正情況,瓦斯檢測儀需定期換藥,零配件使用上要避免浪費或挪作他用。
《儀器、儀表維修工崗位責任制》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特別是涉及瓦斯安全管理的礦山企業。其主要適用人員為從事瓦斯檢測儀和便攜式報警儀維修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此類設備相關的管理人員。通過明確維修工的具體職責和操作規范,確保這些關鍵安全設備始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從而保障煤礦作業環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減少因設備故障引發的安全事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