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煤礦開采安全監察管理規定》講解了異地煤礦開采項目的具體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該規定明確了在異地掛靠權臺煤礦之外的場所項目,掛靠z實業公司必須指定一名熟悉安全生產知識并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副科級干部負責項目的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外出創業項目的單位行政主管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需對質量標準化、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其他成員需撰寫安全保證書。此外,綜合部應建立外出創業項目單位人員登記臺帳,確保無證不上崗或私自變動人員。同時,要求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不符合要求將面臨處罰。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及礦井的安全裝備和安全投入,并報安全監察部門備案。煤炭生產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按規程配備瓦斯檢查員和監管員,強化通防管理。所有從事煤炭生產的職工要按規定進行培訓,持證上崗。新技術、新工藝等應用需組織技術論證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所有生產施工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確保運輸系統、環境變化系統不存在安全隱患,要害工種人員變更需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異地煤礦開采安全監察管理規定》適用于異地煤礦開采項目的安全管理。具體適用于掛靠z實業公司的獨資、控股、承包經營或勞務輸出、技術服務等項目。主要涉及煤炭開采行業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內容。適用于需要確保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三違治理考核達標的單位。規定還強調了接受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的安全監察,加強與救護隊和醫療機構聯系的重要性,確保及時處理工傷和礦山救護工作。適用于任何在異地開展煤礦開采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那些需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的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