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防塵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礦井綜合防塵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配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個部門和個人在防塵工作中的責任明確化。該制度強調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下應由誰承擔責任。例如,在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和隱患治理方面,如果人、財、物得不到保證,則由礦長承擔責任;對于礦井綜合防塵系統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將追究礦總工程師等人的責任。制度還指出,當有隱患未被排查或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時,相關單位的主管技術人員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此外,針對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防塵設施不正常等情況,明確了機電科、通風科、采掘隊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崗位工的責任范圍。對于井下巷道煤塵堆積的問題,根據不同的區域和情況,分別由通風科、掘進隊、采煤隊等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負責。同時,該制度規定安全員必須按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并督促整改,否則也將追究其責任。對于粉塵測定工作,通風科專職測塵工需確保其準確性和及時性,否則將受到追責。
《綜合防塵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那些涉及礦井作業的企業和機構。此制度為煤礦企業提供了清晰的指導方針,幫助企業在日常運營中有效預防和控制粉塵危害。它不僅適用于礦長、總工程師等高層管理者,也涵蓋了生產技術科、通風科、機電科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現場操作層面的安全員、專責防塵員、崗位工等。通過明確各層級人員的具體職責,該制度有助于提高整個礦井的綜合防塵管理水平,保障員工健康和安全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