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隱患及時撤人制度》講解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預防機制,完善分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該制度旨在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涵蓋了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概念界定。一般事故隱患指危險性不大、可立即整改的隱患;而重大事故隱患則涉及較大風險,需列入治理計劃或局部停產治理,甚至企業自身難以完成整改。此外,文件詳細描述了搶險救災組織機構的設置,包括總指揮為礦長書記,副總指揮由各副礦長、副書記、總工程師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單位涉及地測科、調度室、安監處、醫院、保衛科等多個部門。文件還闡述了救災撤人程序,當作業現場發現重大隱患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向調度室匯報并發出報警或通知,按避災路線撤離。隨后,調度室接到匯報后,啟動一系列通知程序,確保所有受災害威脅地點的人員在10分鐘內得到通知并撤離。礦領導及相關負責人也需迅速到達現場,建立搶險指揮部,組織搶險工作。同時,調度室負責指揮協調,安監處清點人員名單,運輸科運送遇險人員,醫院急救受傷人員,并做好傷員轉運和治療工作。
《重大隱患及時撤人制度》適用于煤礦及其他存在類似重大安全隱患的行業。它不僅為煤礦企業提供了詳細的應急處理指南,也為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適用于企業內部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以及一線作業人員。對于這些群體來說,了解和掌握這套制度有助于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減少事故發生時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該制度特別強調了在發現重大隱患時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所有相關人員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正確的行動,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