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補給站制度》講解了礦井為應對避災路線過長或特殊情況導致的緊急避險需求而設置自救器補給站的相關規定。該制度明確了自救器補給站設立的目的在于確保人員在自救器有效防護時間內能夠安全撤離災區,特別是在礦井壓風管路損壞等特殊情況下作為應急設施使用。文件詳細描述了采區和井底車場避險硐室兩種不同環境下補給站所配備的自救器類型及其數量要求:采區采用ZH30型(額定防護時間30分鐘),每采區不少于30臺;井底車場避險硐室則使用ZYX45型(額定防護時間45分鐘),每組不少于20臺。同時強調補給站內的自救器需與礦井現使用的型號一致,并且不能替代壓風自救裝置。通風區負責管理和維護這些補給站,明確責任人并定期檢查維護,及時更新過期或損壞的設備。此外,還規定了統一標識牌板的設置,記錄補給站詳情及下一補給站位置,以方便人員識別。所有職工被要求愛護自救器,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禁止隨意開啟,對于故意破壞行為將按照礦“嚴重三違”處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自救器補給站制度》適用于煤礦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尤其是涉及井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此制度旨在保障井下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它不僅對礦井管理人員具有指導意義,要求他們根據規定合理設置、管理維護自救器補給站,也對全體井下職工提出了具體的行為規范,包括正確使用和保護自救器,了解并遵守相關管理制度,從而提高整體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