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充電工在確保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職責和具體操作規范。該文件描述了充電工必須嚴格遵守的交接班制度,即通過井下現場電話向區調度匯報工作情況,保證工作連續性和安全性。文件強調充電工需認真履行充電職責,包括檢查電瓶的電液配比、電池電壓及充電電流等,并做好詳細的充電記錄。同時指出要確保機車檢修良好,出車時無任何安全隱患。為了保證每個電瓶都有充足的充電時間,通常不低于6小時,充電工還需督促司機和跟車工按時更換電瓶,并及時向調度匯報特殊情況。此外,對于電液配比濃度也有明確要求,初充前比重為1.221,充電后達1.261,嚴禁超過此標準。配比酸水時,應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措施,如佩戴護目鏡、防酸水套等,并正確操作將硫酸緩緩倒入蒸餾水中并不斷攪拌。最后,文件明確了充電工必須持有合格證上崗。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及其他類似地下礦山企業中涉及蓄電池機車使用的部門或崗位。特別針對那些負責機車充電工作的人員,如充電工及其直接上級管理人員。這些企業在日常運營中依賴蓄電池機車進行運輸作業,因此需要嚴格執行充電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確保機車的安全運行,減少因充電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