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瓦斯排放制度》講解了在不同場景下進行瓦斯排放的具體操作規范與安全措施。該制度強調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排放需遵循逐級排放原則,從進風方向的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上一級排放完畢后才可進行下一級,禁止跳級排放,并要求攜帶測氧儀或瓦斯、氧氣兩用儀以確保安全。對于全礦井有計劃停電情況,規定須提前制定詳細的瓦斯排放及恢復通風的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并由安監科監督執行。若因故障導致礦井停電,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開啟主要通風機前應打開防爆門及行人風門,采用短路摻新的方式排放瓦斯,控制排出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2,待通風系統恢復正常且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含1),穩定30分鐘后才能結束排放工作。利用全風壓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時,同樣需要使用短路摻新方法,確保排出風流與摻新風流混合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
《特殊情況瓦斯排放制度》適用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通風管理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它為這些人員提供了在面對特殊情況下如何安全有效地進行瓦斯排放的操作指南,確保在礦井停電、通風系統故障等緊急狀況下的作業安全,降低瓦斯積聚帶來的風險,保障礦工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