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副礦長業務保安責任制》講解了生產副礦長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所承擔的具體責任和任務。該制度強調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深入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嚴格檢查各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明確規定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將安全置于首位。對于上級和礦有關安全命令、通知、規定,要求生產副礦長召集相關業務部門主持研究,制定并落實有效措施。文件指出,應定期召開分管生產的區隊、班長以上干部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礦井安全隱患及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措施并限期處理。此外,生產副礦長需要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對于生產現場發現的不安全隱患以及安監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組織制定可靠措施,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并親自到現場督促處理。
《生產副礦長業務保安責任制》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的礦山企業,特別是那些設有生產副礦長職位的企業。該制度為生產副礦長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南,幫助其更好地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礦井生產過程中的人員安全和設備完好。這一制度不僅適用于直接參與生產的管理人員,也適用于相關的安全監督和技術支持部門,確保所有涉及生產安全的環節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