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煤礦探放水工作的責任劃分及相應的追責措施。礦長作為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著整體工作的領導職責;安全副礦長和安全指揮中心主任為主要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推進與落實;總工程師則在技術層面提供指導和支持。其他分管領導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承擔起相應的防治水責任。為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該礦專門成立了探放水領導機構,對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結合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進行自查自糾。一旦發現隱患,必須立即發出整改指令并跟蹤驗收,未按時整改或驗收不合格將面臨50至200元的罰款。此外,在安監站、駐礦工作組以及上級安監部門的安全檢查中,若查出防治水安全隱患且未按規定整改,相關責任人也將受到處罰。對于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及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煤礦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礦長、安全副礦長、安全指揮中心主任、總工程師及其他分管領導。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煤礦內部的各個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安監站、駐礦工作組等。這些人員和部門需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職責,確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實施。此外,本制度還適用于接受上級安監部門例行檢查的煤礦企業,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煤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