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講解了煤礦企業對于潛在危險源的全面管控措施。該文件詳細界定了重大危險源的概念,即長期或臨時涉及危險物品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并且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它強調這些單元具備將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轉變為事故的能力,成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核心位置。文中描述了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全程監控管理的具體步驟,包括普查辨識、申報登記、分類確定、安全評價、登記建檔、風險評估、治理整頓、監控網絡建設和應急預案建設等環節。在普查辨識階段,依靠技術手段實現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初步評估;申報登記則要求依法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定期檢測、評估和演練。同時,根據不同的危險源類型如貯罐區、庫區、生產場所等進行分類管理,并通過安全評價為基層單位提供指導。登記建檔確保各單位建立完整的數據庫,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風險評估旨在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措施,而治理整頓則是針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立即停產整改。監控網絡構建了信息系統的保障體系,以便于應急決策指揮。最后,應急預案是在分析基礎上制定的應對失控或傷害事故的技術措施和資源保障規定。
《煤礦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煤礦企業,特別是從事井工開采作業的企業。本辦法為煤礦企業在日常管理和突發事故處理時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涵蓋了從危險源識別到應急預案建設的一系列流程。無論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中小型私營煤礦,都需遵循該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此外,該文件也適用于參與煤礦安全管理的相關政府部門和技術支持機構,如安監部門、環保部門以及負責技術支持的研發單位,以確保煤礦生產的安全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