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講解了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判定標準。該辦法指出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等十五個方面,并對每一項隱患進行了具體描述,例如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方面,規定了礦井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比例、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等情況;對于“瓦斯超限作業”,指出了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或超限后繼續作業的情形;針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闡述了從機構建立到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各種情況;還明確了高瓦斯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的必要性及要求;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具體表現也被詳細列出。
《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無論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中小型民營煤礦,都需要依據此辦法進行自我檢查和隱患排查。它為煤礦企業提供了明確的隱患判定依據,有助于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識別潛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從而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整改措施,確保煤礦生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益,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提供統一的標準來監督和管理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