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設備調撥與租借制度》講解了煤礦內部及外部設備的借用、調撥和停用管理流程。該制度詳細規定了設備外借需由機電科分管設備的科長提出意見,并由主管機電的礦長批準,到設備組辦理相關手續,且明確防爆設備不得外借,其他設備借期不超過三個月,同時需一次性交付租金和質保金。質保金根據設備情況收取500至1000元每臺,歸還時如設備完好則退還質保金,若有損壞則由借方承擔修理費用并沉淀質保金。對于礦與礦或與其他單位之間的設備調撥,要求必須由負責機電的領導批準后,再經財務科辦理資產轉移或租賃手續,確保手續齊全才能提貨。此外,本礦范圍內的機電設備調撥需要設備組提出意見并由機電科長同意。針對停用超過半年以上的設備,區隊設備管理員應及時辦理停用手續,停止計提折舊費。
《某煤礦設備調撥與租借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煤礦企業,特別是那些擁有大量機電設備的企業。此制度不僅規范了設備在不同部門或單位間的流轉,還明確了設備借用和調撥的具體流程,以及對設備停用后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提高設備使用效率,保障設備安全運行,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適用于所有涉及機電設備管理、使用的人員,包括設備管理人員、機電工程師、財務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