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銷集團重大危險源評估制度》講解了煤炭運銷集團為確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依據上級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詳細措施。該制度強調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并對從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應急技能培訓。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需及時報告縣安監部門備案,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核銷。當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要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對于危險點(源)的評估,各單位應結合事故案例、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運行情況及作業環境等因素進行系統分析研究,設標建檔控制。危險點(源)應設置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志,三級以上危險點(源)必須按級設標志牌,內容涵蓋名稱、危險級別、危險因素、預防措施、責任人等信息。各級危險點(源)的防范措施根據歷次事故教訓、兄弟單位的事故教訓、安全技術規程及標準化作業程序制訂。一、二級危險點(源)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安全培訓,熟悉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防范措施,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且變更時需本單位安監科認可。不同級別的危險點(源),由礦安監科、各科室、隊組及班組負責定期檢查評定,礦安監科進行抽查。業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應責令立即排除。
《煤炭運銷集團重大危險源評估制度》適用于煤炭運銷集團內部各個層級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礦安監科、各科室、隊組以及班組的相關工作人員。此制度不僅面向直接參與煤炭生產與運輸的一線員工,也面向負責安全管理、監督和評估的專業人士。它特別適用于那些涉及重大危險源識別、評估、監控和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確保他們能夠依據該制度的要求,有效開展危險源管理工作,保障生產安全,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