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銷集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講解了煤炭運銷集團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管理要求。該制度旨在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維護區域社會的穩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制度明確了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即長期或臨時處理危險化學品且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并規定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辨識、登記、建檔、檢測、評估和監控。針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要求在投產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制度強調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與登記,并設置自動檢測、報警、通訊裝置,定期校驗和維護以確保其穩定運行。對安全設施、重要設備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報檢,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制度,定期檢查并記錄,對于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整改或登記到隱患臺帳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需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向從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用品和救援物資。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每兩年進行一次,并將報告交由專家審查,對評價中提出的問題立即整改或制定預防控制措施。本制度由礦安委會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炭運銷集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煤炭運銷集團及其相關聯的企業單位,特別是那些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活動的區域。這些企業需要遵守制度中的各項規定,確保對重大危險源的有效監控和管理。適用于煤礦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者、現場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安全評價、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該制度也適用于參與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幫助他們了解如何在項目中融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要求,確保整個生產過程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