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講解了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推動礦井安全工作穩定發展而設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該制度規定了不同職位管理人員需要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及其在發生事故時的扣款規則。對于礦長、副礦長、礦總工及機電工程師,需繳納1.0萬元作為安全風險抵押金,輕傷事故扣除200元,重傷事故扣除1000元,更嚴重事故則扣除全部抵押金。調度主任與副主任分別繳納3500元和3000元,輕傷事故扣款100元,重傷事故扣款300元,重大事故扣全部。安全員每人需繳納3000元,輕傷事故扣當班者100元,重傷事故扣當班者300元,嚴重事故扣全部。瓦檢員和跟班隊長各繳納2000元,輕傷事故扣當班者50元,重傷事故扣200元,重大事故扣全部。工會主席繳納2000元,輕傷事故扣50元,重傷事故扣200元,重大事故扣全部。這些規定旨在通過經濟手段促使各級管理人員重視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適用于煤礦行業內的各類管理人員,包括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工程師、調度主任、副主任、安全員、瓦檢員、跟班隊長以及工會主席等。此制度旨在確保所有參與煤礦管理的人員都能深刻認識到自身肩負的安全責任,并通過經濟杠桿激勵他們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這不僅有助于提升整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意識,也對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也為其他類似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參考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