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講解了為貫徹國務院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確保公司領導深入了解安全生產狀況并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定的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次數和帶班要求,規定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需按上級要求執行下井次數,并嚴格按照“六定管理”安排帶班次數。具體到不同職位,如井下單位正職、行政副職、政工副職等,均設定了明確的下井及帶班次數。此外,制度強調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要與工人同上同下,重點關注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關鍵施工環節,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到位,及時處理隱患問題。制度還規定了匯報制度、交接班制度以及監督考核機制,確保下井帶班情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通過經濟掛鉤激勵和約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尤其是管理層和一線生產管理人員。它為煤炭行業提供了規范化的安全生產指導,確保各級管理人員能夠深入現場,切實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有效預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該制度不僅適用于煤礦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也適用于新建或改建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明確規定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務,制度有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