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質管理督查實施細則》講解了煤礦在不同生產階段應具備的地質勘探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和生產地質報告,并要求這些報告按期修編并經審批。細則強調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的重要性,指出該報告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對于采掘工程,要求在設計施工前提交相應的地質說明書,并有會審記錄及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已結束的工作面和采區需按規定進行采后總結。細則還詳細規定了礦井應具有的基礎資料成果,包括各種臺賬、卡片以及原始記錄的要求,確保記錄內容齊全且保存規范。此外,對圖紙資料也有嚴格要求,涵蓋多種圖紙和電子版的制作標準,以確保內容全面準確。預測預報方面,細則強調地質預報內容需齊全,包含月報和臨時性預報,并歸檔保存。針對瓦斯地質工作,突出及高瓦斯礦井各主采煤層需有瓦斯地質圖,圖例符號統一繪制,字體規范,同時要求在特定情況下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探測設計及報告及時無誤。
《煤礦地質管理督查實施細則》適用于煤炭行業內的各類煤礦企業,特別是那些涉及地質管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企業。本細則旨在為煤礦企業在地質勘探、報告編制、采掘工程設計施工、資料保存、圖紙繪制以及瓦斯地質工作等方面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南和檢查標準。通過遵循這些細則,企業可以更好地確保煤礦生產的地質安全管理,預防因地質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和企業的穩定發展。細則不僅適用于日常的生產管理,也適用于各級管理部門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和檢查,以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