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講解了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制定的一系列關于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的規定。該制度指出,煤礦存在的事故隱患指的是生產作業環境中設備、設施以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并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并明確其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管理。制度確立了礦長對事故隱患全面負責的原則,同時組建了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確保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到位。在責任劃分方面,從礦長到班組長再到安全檢查員,都有具體的職責要求。例如,礦長需承擔事故隱患治理的全面責任,而班組長則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隱患排查與治理。此外,還規定每月要召開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將排查結果上報給縣煤炭管理部門。對于不同類型的事故隱患進行了分類,分為10類,并按嚴重程度分為A、B、C三個級別。針對排查出的隱患,需要進行定性定量評估,確認類別和級別后落實相應的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加強監控并向作業人員告知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治理完成后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存入檔案以便跟蹤管理。制度還強調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等重要內容,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防止事故發生。
《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煤礦生產作業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這些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礦長、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班組長以及安全檢查員等。它不僅適用于已經投入生產的煤礦企業,也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煤礦項目。通過此制度,旨在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意識,規范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流程,確保每一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減少因事故隱患引發的安全事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