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火責任制》講解了煤礦企業內部各級管理人員在防火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要求。文件強調煤礦防火需要做到“四個落實”。一是落實第一負責人的核心責任,確保安全意識貫穿于各個層級;二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管理思路,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實現總體目標;三是落實有效的防火投入和技術支持;四是落實紀律和標準化操作來減少事故。對于礦長而言,其職責包括全面領導消防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組織檢查以及處理事故等。總工程師則側重于技術層面的安全管理,如制定規程、解決技術問題、編制施工方案等。生產副礦長需確保依法依規組織施工,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礦長負責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的安全隱患及參與事故調查分析。機電礦長關注設備物資管理、制定相關安全制度并預防機電火災。通風部長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符合安全標準。
《煤礦防火責任制》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礦開采及相關業務的企業單位,特別是管理層人員,如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和通風部長等。該文件旨在指導這些管理人員如何履行其在防火工作中的職責,確保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火災風險,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它不僅為煤礦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也為其他可能存在類似安全隱患的行業提供了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