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部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產銷部工會主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和任務。該制度闡述了工會主席在支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負責全面工作的框架內對安全生產承擔的具體職責。這些職責包括參與修訂或審議安全生產責任制、審查分管班隊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同時,工會主席需要組織聽取基層職工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并參與黨支部會議或其他相關會議就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決策提供建議。此外,工會主席還需參與制定安全文化計劃和技術隊伍建設規劃,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的提案,開展職工代表安全巡視等活動,監督勞動合同法執行,檢查安全生產企務公開工作,研究班隊長選聘任免等事務。在應對事故方面,工會主席應參與核查群眾舉報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搶險救援與善后處理工作,參與目標考核并堅持生產安全事故的一票否決制,研究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意見,以及推薦安全生產先進事跡和人物。
《產銷部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各類設有工會組織的企業特別是煤炭、冶金、化工等高危行業中的產銷部門。它為工會主席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南,確保其能夠在保障職工權益的同時有效推動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履行上述職責,工會主席可以更好地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和職業安全健康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文化的建設與發展,提高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減少事故發生率,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