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講解了井下及地面拾到或發現雷管后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細則。該文件明確了當井下拾到雷管時應交與瓦檢員,而地面撿到則交與通風隊,并由通風隊開具證明給上交者報通風管理部按規定進行獎勵;若丟失雷管,則對放炮員及施工單位有相應罰款規定,使用單位、放炮員、班組長等不同情況下的罰款金額詳細列出,如井下發現丟失雷管對使用單位罰款500元/發,驗身時查出對放炮員罰款300元/發等。對于雷管票簽字不符合要求、發出沒打號雷管進入工作面、雷管編號不符、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鎖不起作用、私自掐雷管腳線等違規行為也制定了具體的罰款標準。此外,文件強調發出雷管不交而轉交或賣與他人將按偷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為確保制度落實,通風管理部每月會不定時組織檢查。
《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適用于煤礦及其他涉及雷管使用的高危行業領域,特別是那些在井下作業且頻繁使用雷管進行爆破作業的企業。它為所有參與雷管領取、使用、保管和監督的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范,包括放炮員、庫管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崗位人員,同時也適用于負責安全管理和監督的通風隊、通風管理部等部門,確保在發生雷管丟失事件時能夠迅速準確地采取措施并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