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舉報制度》講解了煤礦安全生產中可能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違規行為,以及職工向上級管理部門舉報的合法權利。該制度明確指出當煤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監控系統故障、通風系統不完善等十四種情況時,職工有權進行舉報。同時,對于未遂事故處理不當、隱瞞事故、“三違”行為、設備缺陷繼續生產、員工未經培訓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也納入舉報范圍。此外,還特別強調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為了鼓勵舉報,制度規定對經調查屬實的舉報給予100-1000元獎勵,并承諾為舉報人保密。
《安全舉報制度》適用于煤礦行業內的所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特別是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和一線職工。此制度不僅保護了職工在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能夠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也為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具體的舉報受理依據。它有助于加強煤礦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