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科科長安全管理權力與職責》講解了保衛科科長在安全管理方面所擁有的具體權力和應盡的職責。該文檔明確了保衛科科長有權隨時進入關鍵區域進行安全檢查,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同時可向項目經理提議更新消防器材以確保其數量和質量合格,并對管轄范圍內的人員進行考核獎懲,以及對員工宿舍的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違規電器的沒收。文檔描述了保衛科科長需在辦公室領導下,承擔起所轄范圍、全礦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的全面責任,包括監督安監科和供銷科做好火工產品管理工作。文檔還指出,保衛科科長需要定期組織學習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礦區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配合相關部門檢查生活用電用水情況,杜絕私拉亂接現象;不定期檢查炸藥庫,確保火工產品管理嚴密;經常性檢查消防設施,保證發生事故時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參加礦安全大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特別是對于消防火工產品及易制毒品管理方面的隱患進行追蹤復查。
《保衛科科長安全管理權力與職責》適用于煤礦企業內部的保衛科科長及其直接下屬工作人員,也適用于涉及類似安全管理職能的企業或機構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層。此文檔旨在為這些人員提供明確的工作指南,確保他們在日常工作中能夠依據規定行使權力并履行相應職責,保障企業生產安全與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