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臨時庫的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爆炸物品臨時庫的全面安全管理措施。該規定明確了值班、檢查、登記和驗收制度,確保警衛人員持證上崗且24小時值守,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并要求進行每日巡回安全檢查,核實庫存數量及環境安全。文件對爆炸物品的存放作出詳細指導,強調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藥同庫存放,雷管需專門存儲并做好防護,同時限制最大庫存量以及垛放間距等具體要求,以保證在特殊環境下如沙漠地區的儲存安全。建立嚴格的出、入庫檢查驗收登記制度,確保賬物相符,并嚴格規定庫房內的照明只能使用防爆手電筒,禁止安裝電氣設備或照明裝置,杜絕吸煙和明火行為。為確保庫區周邊環境的安全,規定了20米內無雜草和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并設置防火標志牌。文件還特別指出裝有電臺的車輛和攜帶便攜式無線對講機的人員不得接近庫區,拉運爆炸物品的車輛需配備防火罩,防止火災發生。最后,對于報廢和完好炸藥的分別存放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一旦發現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爆炸物品臨時庫的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涉及爆炸物品儲存的相關行業,特別是那些需要設立臨時庫房進行爆炸物品短期存放的企業和單位。這包括但不限于礦山開采、工程建設、軍事單位等,在這些領域中,由于作業需求可能會頻繁地運輸和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此規定為相關人員提供了詳細的管理和操作指南,確保爆炸物品在臨時存儲期間的安全性,減少安全隱患,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