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采煤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并要求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文件描述了具體崗位職責,包括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指令和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好班前班后會,確保安全工作的布置、落實與總結;嚴格執行“三匯報”制度并準確統計人員情況;經常巡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理隱患,并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深入井下生產現場,組織罪犯按規程操作,反對違章行為,完成規定的下井次數;當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保護現場并及時匯報。此外,還明確了責任追究機制,詳細列舉了未履行上述職責的具體情形及相應的直接或主要責任,如不按規定報告事故、偽造或破壞事故調查現場等將面臨警告、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未監督瓦斯檢查員操作等情況也明確了直接責任。
《采煤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的監獄礦井管理人員以及參與煤礦生產的分監區干警職工。這些人員需依據此責任制規范自身行為,在日常工作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煤礦生產過程中的人員安全與設備設施完好,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該責任制為相關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有助于提升整體安全生產水平,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