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部長崗位責任制》講解了安全副部長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具體職責與工作要求。該文件明確了安全副部長需在部長的指導下,進行各地點的安全監察,并堅持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熟知所有井下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文件指出安全副部長應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各處安全質量情況,依據煤礦三大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檢查監督。對于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安全副部長有權立即采取行動,包括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在危急情況下可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同時匯報調度室及有關領導。此外,安全副部長還需參與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并復查結果,向部長匯報。文件還強調安全副部長要參加各種事故分析、討論與處理工作,做好記錄、報告以及匯報等任務。
《安全副部長崗位責任制》適用于煤炭行業,特別是涉及井下作業的企業。它為擔任安全副部長這一職務的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確保其能夠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好自身職責,保障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這份文件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內部安全管理的專業性和規范性,還能增強員工對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適用于各類存在井下作業風險的煤炭生產企業及其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