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裝備、設施移交驗收制度》講解了“一通三防”安全裝備和設施的施工、驗收及管理規定。該制度明確指出,這些安全裝備與設施的施工由通風區負責,施工完成后需經過質量檢查并符合標準要求后,由設施施工單位提出驗收及移交申請。根據實際井下情況,這些設施將移交給現場施工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大巷內的設施則由運輸區負責管理。在移交過程中,通風區需向調度所提交申請,由后者組織相關人員(包括通風區、安監處和接收單位)在現場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該驗收單需經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審閱后生效。此外,若井下施工隊伍發生變更,責任單位需要及時調整并重新組織移交,確保設施管理不脫節。對于“一通三防”設施被損壞的情況,安監處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如無法找到具體責任者,則由接收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一通三防安全裝備、設施移交驗收制度》適用于煤礦等地下礦山企業,特別是涉及通風、防火、防瓦斯、防煤塵工作的相關企業和單位。該制度明確了從設施施工到驗收、移交的具體流程,確保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位,有助于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效率,保障井下作業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適用于從事井下開采作業的企業,以及參與一通三防設施建設、維護的相關施工單位和管理部門,為他們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