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員的權力》講解了安全監察員在保障作業環境安全方面的重要職權。該文件闡述了安全監察員憑借資格證,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隨時進入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檢查單位的安全狀況和部門的業務保安情況。文檔指出發現不安全問題時,安全監察員有權要求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限期解決,若逾期無故不處理,安全監察員有權停止作業并按規定額度行使違章處罰。此外,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安全監察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以避免事故發生。文件還提到安全監察員有權參加設計、措施的審查工作,確保從源頭上控制風險。同時,安全監察員有權利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資金合理用于安全保障。另外,安全監察員能夠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并根據實際情況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他處理意見。最后,當煤礦企業各級領導拒絕接受正確意見,堅持違章指揮、冒險生產,或因工作原因打擊報復時,安全監察員有權越級上告。
《安全監察員的權力》適用于煤礦行業的安全監察工作。它為安全監察員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使得他們在日常工作中能夠依據這些規定有效地執行監督職責。無論是地面設施還是井下作業,只要涉及到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這份文件都具有指導意義。同時,也適用于所有存在類似安全監管需求的企業和組織,特別是那些涉及高危作業環境的行業,如化工、建筑等,有助于提升整體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