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制度》講解了生產設備、容器在結構損壞嚴重且無法修復、技術落后、能耗高或不再適應生產能力等情況下的拆除與報廢規定。該文件明確了可作為報廢的設備條件,例如被國家禁用的、無使用價值長期閑置或改造后不適配現有生產體系的設備等,從多個方面確定了何種設備應該被考慮報廢處理。關于申報流程,《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制度》描述了從單位提交申請到生產技術部門鑒定,最終需報主管副總批準的操作程序。對于準備拆解的報廢設施,《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制度》指出了作業前必須進行的風險評價要求,并強調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者施工方案的重要性。此外,文件特別針對存在危險化學品污染風險的情況,如設備容器內部有危險品殘留或清洗產生污染物時提出嚴格的清潔標準并確保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才能進行拆除。還涵蓋了對國家管控范圍內可以回收利用以及需要嚴格按照規定銷毀處理而不能轉賣給第三方的廢棄物類別和流程。
《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制度》適用于化工、制造業以及其他涉及使用重型機械設備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生產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眾多老舊或即將退役的設備面臨安全拆除與合法合規處置的問題。同時該制度指導那些可能接觸到高危物質存儲容器及管道的企業,確保在處理相關設備報廢時遵守嚴格的環境保護要求。其也為各企業內的工程管理部門提供了操作規范,幫助他們準確評估哪些設備需要淘汰以及遵循正確渠道進行報廢審批工作,并確保所有參與拆除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標準。